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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朗热法》颁布

利法》颁布后一周,当时的法国教育部长安德烈·马利(André Marie,1897~1974)又于9月28日促成了另一项法律的通过,历史上称为《巴朗热法》(Loi Barangé)。该法规定:国家财政设专门款项,作为对小学生家长和小学校舍建设的资助,改善教师的待遇,每个学生每学季1000法郎;对公立学校学生的资助拨到省教育财政,用于校舍的保护、维修和装备;省议会有权把这笔费用中不超过1/10的部分作为教育事业费,用于家长指定的领域;对私立学校学生的资助直接拨给各学校的家长联合会;联合会有权把这笔费用中不超过1/10的部分作为教育事业费,用于家长指定的领域;资助优先用于提高私立学校教师的待遇。为保证专门款项的来源,自1951年10月1日起,将《税务总则》规定的生产税增加0.3%。“巴朗热基金”给予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同样的资助,在法国公立和私立教育关系的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虽然1959年的《德勃雷法》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把对家庭的资助改为对地方的资助,主要用于校舍建设,但是,1964年12月23日的一项法律和次年4月30日的一项法令,重申了《巴朗热法》的其他规定,它们至今有效。这些规定包括:保留该法规定的对学校资助的专项经费的来源;资助对象包括幼儿学校、小学和初中;对公立学校和与国家签有合同的私立学校的资助由省议会分配,对未签合同的私立学校由省长分配;对公立学校的资助优先用于校舍的建设、维修,家具和教具的购置与更新,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除以上项目外还用于教师的津贴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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