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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教学能力证书设立

长期以来,法国在中学教师职称方面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种类过多,二是会考教师与其他教师的学力间隔过宽,地位差别太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国在战后进行了改革。1950年4月1日,法国政府发布法令,决定把1922年以来存在于外语专业的制度扩大到中学开设的所有学科,设立中等教育教学能力证书及相应竞试。通过者称证书教师,成为中学教师的一个新职称。每年,教育部长根据国家预算提供的名额决定竞试录取人数。报名者须持有其所选专业的文科或理科中等教育学士学位。1952年1月17日的第52-91号法令,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竞试包括两个部分,理论部分先是若干门笔试,学位证书注有“良好”及以上评语的考生可获得加分;通过笔试者参加口试,后者不及格即遭淘汰;通过理论考试者进入地区教育中心,在教育顾问的指导下,接受一年的师范培训,然后参加竞试的实践部分;通过实践考试者方成为正式教师,由部长任命并分配工作。为广开生源,教育部还制定了一些颇具灵活性的措施,如在尚有空额的情况下,获得教师会考复试权者经推荐可充任证书教师;已经获得中等教育学士学位的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可不参加初试中的笔试,直接参加口试;已经获得中等教育学士学位并被任命为小学初中班教师者,可不参加地区教育中心一年的师范训练。与此同时,原来的市立中学教学能力证书和国立中学、市立中学、师范学校外语教学能力证书取消。1952年1月22日,教育部的决定指出,中等教育教学能力证书分为哲学、古典文学、现代文学、历史和地理、现代外语(德、英、西、意)、数学、物理、自然科学8个专业。此后,会考的专业范围逐步扩大到音乐、美术、体育、方言、经济与社会科学等专业。从1972年起,法国还免试从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中提升少量证书教师。有两种人可以照此晋升:第一种是具有一定资格和教龄的在职教师,他们的名额不得超过上一年该专业录取的证书教师人数的1/9。第二种是具有一定资历的教育行政人员,其晋升名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各学科任命的证书教师总数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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