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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委员会成立

根据1956年泰国国会法,泰国于当年成立了国家科研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有关泰国科学研究方面的政策,组织和资助各高等院校及有关机构的科研工作。委员会的成立对泰国各高等院校的科研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1959年的国会立法再次扩大了其职权范围,主要有:①向内阁提出有关科研的方针政策及计划。②按内阁的指示,建立各种科研机构。③推动各个领域的科研活动及开展协作。④组织和资助公、私立科研机构的发展。⑤组织登记各部门科研人员以及从事的科研工作。⑥建立委员会必须具备的附属机构。⑦核定每一机构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⑧对资助科研工作的方式和途径提出建议。⑨评定和颁发科研奖励。⑩进行国际间的科研协作。⑾向内阁提交年终科研工作报告。除物理、数学、医学、化学和制药学、农业和植物学、工程学和工业设置等专门研究机构外,国家科研委员会属下还设有哲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研究机构。委员会正、副主席由内阁总理和副总理兼任。委员、秘书长和两名秘书由内阁提名,政府各部部长为当然顾问,其执行委员会由各研究机构负责人以及由内阁提名的5个委员担任。委员会每年近一半的经费主要资助大学的科研活动和作为研究生的奖学金。委员会的创立对泰国高等学校的学术研究起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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