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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颁布

战后初期,由于日本战败,不仅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濒临崩溃,而且教育事业也出现严重危机。当时教育经费拮据,师资匮乏,学校设施也非常简陋,棚教室、露天课堂比比皆是。在如此困难的状况下,日本政府还是下决心普及义务教育,并在1947~1949年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实现了普通初中义务教育。为了从法律上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1952年日本颁布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改变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财经政策。该法规定从1953年度起,实行义务教育学校的行政支出和教职员的工资由国家承担1/2,由国库补助一部分义务教育用的教材费。1958年日本又制定了《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明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建筑和设施建设纳入国家事业,按三个等级对其建设经费的2/3、1/2、1/3予以补助,由此义务教育的经费基本上得到保障,消除了校舍和设备不足等窘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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