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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颁布

为保障国民能够受到相同规模与同等质量、内容的教育,即保证人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不因住在地的财政拮据而受不到良好的教育,日本国会经过长时期的争论后,终于通过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费用的一部分由国家来负担,从国库中开支。具体的负担内容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包括各种津贴)的1/2,义务教育学校所用的教科书费用,义务教育学校的一部分设备添置费以及其他如学校人员等的工伤事故的补偿费等。当然一部分财政富裕的地方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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