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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务员特例法》颁布

1949年1月21日,日本国会颁布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该法规定,凡在国立、公立学校任职的教员,在日本都属公务员,前者是国家公务员,后者是地方公务员。由于工作性质相同,两者又被统称为教育公务员。该法共由4章22条组成。第一条明确规定教育公务员是通过教育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其余各条对有关从事这一工作的公务员的录用、任免、职责、奖罚、进修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法共修订25次,最近一次的修订是在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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