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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颁布

根据教育刷新委员会的建议,文部省一边加紧与占领军民间情报教育局反复磋商,一边开始进行《学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于1947年1月17日向内阁提交了由114条(10章及附则)组成的草案全文,经修改后压缩为9章108条,于1947年3月31日正式通过并于4月1日正式施行。《学校教育法》第一章为“总则”,对学校的范围、学校的设立、开设学校的标准、停办学校条件、管理与经费负担、学费、校长和教员及其资格、校长的呈报、惩戒学生、健康诊断、封闭学校、设备与授课变动、学龄子女使用者的义务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对小学的教育目的、教育目标、修业年限、教授科目、教科书、就学义务及其缓期与免除、就学的援助、何种情形下停止儿童上学、禁止未满学龄的儿童入学、职员、开设学校的义务、教育事务的委托、学校主管部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对初中的教育目的、教育目标、修业年限、教授科目、就学义务等进行了说明。第四章对高中的教育目的、教育目标、学科与课程、定时制与函授制课程、修业年限、入学资格、专修科和特设科、入学和退学、职员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对大学的教育目的、系(院)和研究组织、夜学部与函授教育、修业年限、入学资格、专修科和特设科、职员、教授会、大学设置审议会、研究设施、研究生院、学士、主管部门、学位、名誉教授、公开讲座、短期大学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六章对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的目的、身心障碍的程度、学校的部别、教学科目、宿舍及保育员、设置义务、特殊班级等进行了规定。第七章对幼儿园的目的、保育目标、保育内容、入园资格和年龄、职员等进行了规定;对专修学校的目的、课程、开办条件、办学规格标准、校长和教员、主管部门的批准权限等进行了规定。第八章为“其他细则”。第九章为“罚则”。5月23日,文部省又公布了《学校教育法施行细则》,使学校教育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也为新学制的推行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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