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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颁布

1947年3月31日,日本《教育基本法》以法律第25号公布并于当日开始实施。《教育基本法》向世人展示了崭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主张教育要为“建设民主、文明的国家,为世界和平和人类幸福作贡献”。《教育基本法》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格的完善”,使受教育者“成为和平国家和社会的一员,热爱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的价值,注重勤奋和责任,培养充满自主精神的健康国民”。《教育基本法》共有11项条款和附则1条,具体规定了日本教育的目的、方针、教育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男女同校、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方面的内容。①强调“一切机会、一切场合均须实现教育目的”,为此必须尊重学术自由,从现实生活的需要出发,培养进取精神,努力为创造和发展文化作出贡献。②强调全体国民不能因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门第的不同而在教育上有所差别,“均应享有按其能力受教育的平等机会”。③明确规定国民负有使自己的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义务,在公立、国立义务教育各学校中不征收学费,并实行男女同校。④规定了学校的“公共性质”。学校教师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公务人员,必须认识自己肩负的使命并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同时教师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并享受应有的待遇。⑤要求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以及利用学校设施来努力实现教育目的,并对家庭教育等其他教育给予鼓励。⑥规定教育必须尊重作为一个有理智的公民所必需的政治素养,学校不得支持特定的政党进行政治教育以及其他政治活动。⑦规定教育必须尊重宗教信仰,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开设的学校不得为特定的宗教进行宗教教育和其他宗教活动。⑧明确规定教育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受不合理的支配。同时,在此基础上为实现教育目的而创造条件,开展有效的教育行政工作。《教育基本法》的颁布是日本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是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它打破了过去教育指导理论由天皇下赐的传统,实现由人民自己民主地来决定,由国民代表组成的议会作为法律来公布,所以这实际上是日本人民自己发布的“教育宣言”。日本教育从此翻开了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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