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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

1963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决定》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决定》要求在高等教育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都要贯彻中央统一领导的方针、政策,都要遵守中央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都要按照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规划和计划办事。《决定》对两级的分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审核高校的设置,制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确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提出任免高等学校的正、副校长并报国务院批准,督促和检查高校的政治思想工作、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中央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度和中央的规定,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省、市、自治区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各项计划和规章制度,对高校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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