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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通过

1956年2月,《汉语拼音方案(草案)》公布试行,经过一个阶段的试验后于195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并经12月11日《人民日报》向社会公布。在广泛吸取了全国各地20多万社会人士的意见后,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正式批准通过了《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要求把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首先通过师范、中小学的教学,在实践过程中求得方案的进一步完善。1958年3月13日,教育部又发出通知,要求中等师范学校、初中、小学一年级从当年秋季起教学拼音字母,利用拼音字母学习普通话;在城市和北方话区域农村成人教育中,通过试教拼音字母,帮助扫盲识字;少数民族学校,也可以试用拼音字母学习汉语。同年4月8日的教育部通知,又将拼音字母的教学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和普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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