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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颁布试行

经过6年的教育实践,高等教育部在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的基础上于195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共8章80条,全面地规范了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干部培养、学校领导体制以及师生和经费等多方面的内容。指出:①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培养具有一定的克思列宁主义水平和实际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和技术的最新成就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身体健康,忠实于祖国,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准备随时保卫祖国的高级专门人才。②高等学校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校、院长领导学校的全部工作,代表学校处理一切问题。③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由校、院长担任主席,讨论包括学衔授予等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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