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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校规程》颁布

经过4年的教育实践,1956年教育部重新颁布了《师范学校规程》以取代1952年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程》共计9章62条,全面规范了师范学校的教学工作、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校务会议、财务与行政事务以及学生和社团等多方面的工作。指出:①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中等文化水平与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②师范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全校的工作,原则上还应兼任一定课程,至于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则必须兼课。此外,《规程》对师范学校学生在入学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教育部又颁布了《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指示》,强调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置、变更与停办,都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并报教育部备案;中等师范学校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统一领导,县一级今后不得再行设立和开办中等师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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