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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高校和中学进行军训试点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公布实施。根据《兵役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高中和相当于高中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征集前的军训;高校学生必须接受校内的军训,并准备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和准备担任尉官职务;军训由学校编制内的军事教员组织实施,而训练的时间与科目则由国务院统一规定。据此,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和国防部于1955年11月在北京体育学院、北京钢铁学院、北京一中、二十六中、六十五中等院校开展了军训试点工作。到1956年3月,军训试点的面进一步扩大到全国21所中学。1956年4月,教育部发文强调:在高中学生中实施军训,其目的在于加强青年学生的国防意识,增强青年学生的体质,使青年学生在被征集前具有初步的军事知识,并为高校学生的军训打好基础。同年6月21日,教育部又通知全国各高级中学,军训被列为高中男生的必修课程之一,要求全国高中各校普遍开展军训。这年暑期之后,全国已有14所高等学校和127所中学的学生参加了军训,但军训试点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和国防部于1957年6月8日联合发文通知一律停止高校与高中的军训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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