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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小学暂行规程(草案)》颁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的有关精神,教育部于1952年3月18日正式公布了《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程(草案)》共计8章46条,全面地规范了小学教育的基本学制、学校设置、领导体制、教育计划、教导原则、成绩考查、升留级和毕业办法、组织形式、编制状况、会议制度和经费、设备等。《规程(草案)》指出:①小学教育的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和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的、积极的成员。②小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实施智力教育,使儿童具有读、写、算的基本能力和社会、自然的基本知识;实施德育教育,使儿童具有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实施体育教育,使儿童具有强健的身体,活泼、愉快的心情以及讲卫生的基本知识和习惯;实施美育教育,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③小学以7周岁以上儿童为招收对象,学制为5年,开设语文、算术、体育、图画和音乐课程,四、五年级增设自然、历史和地理课程。④无论公立或私立小学,均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⑤小学采取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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