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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公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精神,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讨论批准了教育部《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并于1950年8月14日正式公布。《暂行规程》共计24条,规定:①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专科学校当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能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专门建设人才。②专科学校的修业年限为2~3年。③专科学校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级,均由校(院)长聘任。④专科学校采取校(院)长负责制,在校(院)长领导下设立校(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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