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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公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精神,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讨论批准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并于1950年8月14日正式公布。《暂行规程》共7章32条,全面规范了高等学校的宗旨与任务、入学要求、课程、考试与毕业、教学组织、行政组织和社团等各方面的工作,规定:①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高等学校的宗旨当为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②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和专门学院两类,其修业年限依各系课程的繁简分别规定,以3~5年为原则。③大学及专门学院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级,均由校(院)长聘任。④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在校(院)长领导下设立校(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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