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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公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精神,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并于1950年8月2日正式公布。《决定》的公布,奠定了中国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明确了高等教育逐步实行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的方向和高度集中的方针。《决定》强调:“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均负有领导的责任,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均有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区高等学校的责任”。“凡中央教育部所颁布的关于全国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与制度,高等学校法规,关于教育原则方面的指示,以及对于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的任免,教师学生的待遇,经费开支的标准等规定,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此外,《决定》还规定:华东区以外的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暂由中央教育部委托各大行政区教育部直接领导,中央教育部得视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地区高等学校收归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综合大学及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专门学院,归中央或大行政区教育部直接领导”。1953年5月29日,政务院第180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公布后,《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便告废止,但它所规定的中国高等教育集中统一的领导管理体制并未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相反,《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只是对中央高等教育部、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大行政区委员会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实施领导管理的权限作了具体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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