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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义务教育制度建立

耳他1924年通过《义务教育法》,开始建立义务教育制度。1946年的教育法规定,6~14岁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1970年开始普及中等教育。然后于1974年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至16岁。提供义务教育的学校主要包括六年制小学、地区中学(前两年)、初级中学(前两年)及特殊学校。学完小学6年的学生均可进入地区中学,进入初级中学的学生要经过严格的考试选拔,而特殊学校则是为残疾、弱智或带有社会性障碍的学生提供的。由于管理体制高度集权,义务教育的课程编制、教材提供、校舍建造、教学与后勤人员的雇用等等均由教育部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除小学一、二年级以外,所有学生每年均须参加地方当局的全国标准化考试。这些考试均由教育部下属的测试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学生的评估主要通过累计的系列记录卡进行。此卡记录了学生在校时各门学科的学习情况以及学生的品德和奖惩情况。在小学阶段,此卡由校长完成,在中学阶段则由督导负责完成。义务教育结束时发给学生毕业证书(离校证书)。学生要继续学业须经过各学科的阶段性考试(全国性考试),成绩优秀者才能继续接受普通中学教育,其他进入工艺学校学习,需要进入高级中学的学生则须通过6项英式的普通教育证书的普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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