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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建立师范学院

魏玛共和国建立以后,不少教育家从提高国民学校教育质量出发,主张国民学校教师也应同文科中学教师一样由大学一级的师范教育机构来培养。1919年的《魏玛共和国宪法》第143条作出了师资培养应当按对高级中学教育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统一起来。这意味着要求把师范教育统一在大学一级水平之上。对这一规定如何落实的问题在当时引起了进一步讨论。有些教育家认为,国民学校教师应当与文科中学教师一样在综合性大学中培养。但也有些教育家认为,大学不宜培养国民学校教师。著名教育家施普朗格认为,大学侧重学术研究,适宜于培养学者,而学者不一定适宜当教师,教师的能力需要进行特殊培养才能形成,而这种特殊培养只能在特殊的教育机构中进行。1926年普鲁士在当时的教育部长C.H.贝克尔(C.H.Becker)的领导下,基本上按照施普朗格等一些教育家的思想建立了一批师范学院。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如汉堡、黑森、萨克森、图林根、不伦瑞克、梅克伦堡等,建立了同大学和高等工科学校结合在一起的教育学院(Padagogisches Institiut),但也有一些地区,如巴伐利亚与符腾堡,仍保留了师范学校。

新建的师范学院与教育学院规定招收高级中学毕业生入学,而原师范学校只招收八年制的国民学校毕业生入学,因此入学条件提高了。师范学院学习期限为2年,进行定向的国民学校教师培养。当时的师范学院克服了大学培养师资偏重理论而师范学校培养师资则偏重实践训练的缺点,使理论教育和实践训练比较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办学是相当成功的。师范学院的学生一毕业就被各国民学校竞相争聘。但是,由于当时世界范围内爆发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德国也不能幸免,因此普鲁士在财政上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不得不于1932年开始关闭一些师范学院,最后师范学院只剩下7所。到希特勒统治时期,纳粹集团轻视智育强调体育,认为国民学校教师不需要经过高等学校培养,因此完全撤消了师范学院,将国民学校师资改由相当于中等师范学校的师范养成所培养。战后初期,联邦德国才重新恢复师范学院。

师范学院的建立是德国师范教育的第三次革命,它使德国国民学校师资培养水平升高了一个层次,从而也对提高国民学校教育质量起了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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