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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学校制度改革

1919年制定的《魏玛共和国宪法》吸取了关于改革教育的各种意见,对学校制度改革作了规定。《宪法》首先肯定了科学和教学的自由;规定教师统一作为国家官员(公务员);确定国家统一管理整个教育事业;撤消预备学校,建立基础学校,实行八年制普通义务教育和对18足岁以前的青少年实行职业义务教育,在每个儿童都同样需读的基础学校之上设中间学校和高级中学。《宪法》强调学制结构是由生活中职业的多样性决定的,儿童被接纳进何种学校取决于儿童本人的素质和倾向,而不取决于儿童父母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宪法还规定由国家、邦和乡镇提供经费帮助经济拮据者进入中间学校和高级中学学习,特别应向适宜于读中间学校和高级中学的青少年家长提供助学金直到其子女毕业。《宪法》对学校制度提出了改革性的纲领。在师范教育方面,《宪法》作出了师资培养“应当按对高级中学教育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统一起来”的规定。这表明要求把师范教育统一在大学一级水平之上。

《宪法》的上述规定意味着魏玛共和国实行学校制度的民主改革的开始。在这一《宪法》推动下,德国进行了教育史上第二次重要改革,改革结果左右了德国学校教育近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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