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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通过《关于公立国民学校维持和教派关系法》

中世纪以来,教会在很长时期中一直是统治阶级控制文化教育的主要力量,从小学到大学的大部分学校由教会开设,直到19世纪这种情况才有所变化,资产阶级开始用政府名义开办学校,于是政府与教会之间便一直为争夺教育权而斗争。在教会代表封建地主势力的情况下,德国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在相互妥协基础上建立的政府与教会也采取妥协态度。在这一背景下普鲁士政府于1906年通过了带有与教会妥协性质的《关于公立国民学校维持和教派关系法》。该法首先规定在国家承担学校经费的前提下,国民学校隶属于地方当局主管,乡镇和城市将组织学校联合会管理学校,若一个乡镇有多所学校,则将组织学校共同联合会管理学校,若城市有多所学校则将组织学校总联合会管理学校。这就明确了地方政府管理学校的权力。该法还规定不同教派的儿童应有不同教派的教师执教,但学校不允许因宗教信仰原因拒绝儿童入学。在一所教派学校中若持续有不少于12名学生信仰另一种宗教,则应为他们开设他们所属教派的宗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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