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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税制度建立

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法国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大规模的经济重建工作,需要大批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加快发展技术教育,加紧职工的职业培训,已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家重建的急需。为此,国家采取了向企业界寻求支持和帮助的做法,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1925年7月13日,议会颁布的财政法规定国家设立学徒税。学徒税是一种国家税收。所有经营工商业、从事矿产开发、经营公用事业的个人或公司,都必须向国家交纳学徒税,用以发展行业学校、工商业实科学校、国立职业学校、成人职业补习班,或进行学徒培训和为儿童今后从事工商业作准备,以及发展和改善从事纯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的实验室。按照这项法规,企业每年向国家交纳的学徒税应为本单位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起初规定为0.2%,由企业上交给国家,企业亦可自行对本单位职工组织培训。如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经该企业所在省技术教育委员会检查核实合格后,可减免企业的学徒税。1971年,法国颁布了《继续职业教育法》,这是法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颁布的一项重要的成人教育法律。该法规定,凡雇用10人以上的企业(公、私营),每年应拿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作为继续职业教育培训费。实际上70年代以来,企业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一般都超过了这一规定,70年代后期全国平均达到1.8%。学徒税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工人的普通文化和职业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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