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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律颁布

20世纪初,在教育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法国教育联盟、小学教师工会等组织,对残疾儿童就学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加以公布,呼吁社会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1909年4月15日,经法国参、众两院批准,颁布了关于为发育迟缓儿童开办“改善班”(classes de perfectionnement)和“独立改善学校”(écoles autonomes de perfectionnement)的法令。该法令规定,根据各市镇和各省的需要,可为本地区智力发育迟缓的男女儿童,在市镇公立小学开办附属的“改善班”,在省里开办“独立改善学校”。附属的改善班招收6~13岁儿童;改善学校招收的学生可延长到16岁,他们同时接受初等普通教育和适合于他们的职业教育。改善班和改善学校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提供,日常开支由市镇或省里负担;在改善班和改善学校任职的校长和教师,其权利和待遇与其他公立小学相同。各地成立一个由初等教育督学、一名改善学校校长或教师和一名医生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以决定哪些儿童入普通公立小学,哪些儿童入改善班或改善学校。法令颁布后,陆续开办了一些改善学校,1942~1944年发展到300多个。但是,总的来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较为缓慢,处于国家整个教育的边缘地位。二战后,特别是60、70年代,在一批热衷于现代教育思想的自愿者教师、教育学者和医生的积极推动下,政府对于“智力发育迟缓或智力发育不全儿童的教育”给予一定的重视,为从事这类教育的教师专门设置了“智力发育不全儿童和青少年教育能力证书”(certificat d’aptitude à l’éducation des enfants et adolescents déficients ou inadaptés)。90年代,属国民教育部和社会事务部管辖的教育机构,接收的残疾儿童达到28.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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