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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中等教育法》颁布

丹麦在1901年建立了民主政体,并且在教育上也开始采取一系列新的政策与措施。为了满足这一新的社会变革的需要,丹麦于1903年4月24日通过了《中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等教育与初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关系,并对所有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进行改革。新的法令对丹麦的学校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小学学制为4~5年,接受6岁或7岁的儿童入学;初中学制4年,接受11岁小学毕业生入学;高中学制3年,接受15岁初中毕业生入学。为了在教育中体现平民化思想,初等教育实行免费教育,学生在学校读完4年或5年之后如不愿意进中等学校读书或不适合进中等学校读书,也可以在小学里继续读六年级、七年级甚至八年级。中学毕业之后,学生可补习1年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进入另一种市立学校补习2年,就可获得进入大学深造的资格,自然,也可在铁路、邮政、电报、税关等各种公共机关谋职。根据这项法令,丹麦设立了“中间学校”相当于初级中学,制度上介于小学与高级中学之间。《中等教育法》在丹麦教育史上的贡献,在于它将丹麦的各级各类学校组成一个有序的系统,形成了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这样一个完备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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