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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教育条例颁布

英布战争后,英国当局实行了教育英国化政策,分别为新征服的殖民地德兰士瓦和奥兰治颁布了内容相同的1903年第7号和第27号教育条例。

条例规定,副总督任命地方教育委员会,以法规确定这些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总督确定的城镇或地区的规模大小,各地的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其职能只是视察学校、听取家长申述等,没有督察或教育部的批准,委员会无权采取任何行动。1903年条例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任何学生可根据父母或监护人的要求每周学习3小时荷兰语,这部分教育可作为以荷兰语进行的圣经史和宗教教育的补充,条件是用荷兰语进行教育的时间总量不超过每周5小时。

1903年条例强制实行了教育的中央集权制和教育语言英语化政策,使在战争中获胜的英国殖民当局控制了地方教育权。这违背了战争结束时双方达成的英语和荷兰语是平等教育语言的协议。布尔人已适应了战前选举地方教育委员会代表,以便为儿童确定教师和课程的做法。奥兰治的布尔人因此在1903年9月向殖民政府提交请愿书,要求地方学校委员会成员部分由选举产生,委员会具有任命教师和在其区域内促进学校发展的职责;每周至少有5小时用于荷兰语教育,这是殖民地内多数人的语言;宗教教育不应具有教条的性质,而只应具有历史的性质。11月1日副总督拒绝了请愿书的要求,理由是政府支付了学校的全部开支,因此应控制学校委员会委员的任命权;强调殖民地已成为英帝国的一部分和英语已成为世界性商业语言的现实,因此以英语作为对白人儿童的教学语言会带来许多好处。政府在宗教教育问题上,允许布尔人学生在家长或监护人许可下进行选择的自由;还允许建立师范学校以培养本地教师,以缓解布尔人对国外引进的教师居于主导地位的恐惧心理。这一答复进一步加强了1903年条例的地位,导致了布尔人教育不合作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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