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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大学法颁布

印度大学法于1904年4月21日在帝国立法委员会上通过。该法是在印度大学委员会有关报告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内容有:①扩大大学权限,赋予它们任命教授和讲师、进行科研、管理教育基金、规定学生住宿办法和配备图书馆、实验室、博物馆的权力。②限制大学审议会的规模。将其人数限制在50~100人之间,较古老的大学各选出20人,其他两所大学各选15人。审议会委员任期5年,取消终身制。审议会有权确定大学的地位。③成立大学的条件被明确规定并严格审查。④政府有权制定必要的附则,或对法案作出必要的修改,甚至制定规则框架——若审议会未能在某一时间内完成这些任务。⑤总督有权决定大学的地方管辖权。

大学法受到了公众的严厉批评,因为人们所希望的通过提供充足的资金鼓励原创性科研和高水平教学,对高等教育进行强有力的改革未能实现。大学审议会规模太小,加之各种限制,使欧洲人占了大多数席位,它远非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主的团体。大学法只进行了一些临时性的安排,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在提高大学行政效率、建立图书馆、改进教学工作等方面带来了一些人们期望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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