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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条例颁布

1913年香港首颁教育条例,称为《1913年香港教育条例》,该条例系统地规定了香港教育的基本构架和管理体制,对从教育司署长到校董的委任和校长的职能都有具体规定。该条例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规定所有的学校都要经教育署注册方为合法。1932年,港英当局对1913年教育条例进行修订,再立“规则二十五条”,称为《1932年教育条例》,公布施行。50年代后,当局根据教育新的发展,曾于1952年和1956年再次修订教育条例,前者称为《1952年教育条例》,后者称为《1956年教育(修订)条例》。1971年,香港当局再次修订教育条例,于《宪报》发表《1971年教育法案》,以取代条例。后来根据香港教育发展还多次修改,使这一条例(法案)更趋完善具体,也更加强了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香港教育条例作为教育的基本法规,它的颁行和每次修改都对香港教育产生影响,受到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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