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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实施纲领》颁布

1940年3月21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分9章40条。《纲领》规定:国民教育分义务教育及民众补习教育两部分,应在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实施,并应优先充实义务教育部分。国民教育之实施,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注重民族意识、国家观念、国民道德的培养及身心健康的训练,并应切合实际需要,养成自卫自治的能力,授以生活必需的知识技能。国民教育的普及以5年为期,自1940年8月~1945年7月,分三期进行。从1940年8月~1942年7月为第一期,本期终了时须使入学儿童达到儿童总数的65%以上,入学民众须达到失学民众总数的30%以上。1942年8月~1944年7月,为第二期,儿童入学率须达到80%以上,失学民众入学率须达到50%以上。1944年8月~1945年7月为第三期,儿童入学率须达到90%以上,失学民众入学率须达到60%以上。《纲领》还对学校设施、经费筹集、师资训练、校舍设备、入学、考核等有关事宜作了详细的规定。同年9月11日,教育部电发行政院令:“国民教育之实施,以军需孔亟,民力维艰,经议决暂缓办理。”《纲领》遂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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