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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留学规程》颁布

1933年4月29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国外留学规程》,并于同年6月30日起施行。《规程》共5章46条,其中规定,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考取或由公共机关遴选派赴外国研究专门学术,供给其研究期间全部费用者,称为公费生;凡自备留学费用或由私法人派遣赴国外研究专门学术,供给其费用者,称为自费生。公、自费生有损国体或荒怠学业及其他不法行为者,取消其留学资格,勒令返国,如系公费生,并追还其以前所领之一切费用。各省、市选派赴国外研究专门学术者,应注重理、农、工、医等专科。留学年限在2~6年之间,实习及考察期包括在内。各省、市公费生经各省、市考试后由教育部决定。公费生于留学期内,非有特别情形,经本省、市转呈教育部核准许可者,不得变更其所研究科目及留学国别。公费生于留学期内,须于每学期开始前将上学期成绩呈请留学机关证明,并分别呈教育部和本省、市审查备案。公费生留学期内有办理政府所委托事件之义务。公费生回国两个月内,须到本省、市报到,如本省、市需要服务时,至少须依照其留学年限在本省市服务,违者追还其以前所领一切费用。自费生有特别成绩者,请留学学校及管理机关证明,经其本省、市审查暨教育部认可者,可享受本省、市奖学金补助。此外,还对边远地区的留学问题作出了从宽办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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