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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教育法》颁布

1932年12月17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师范教育法》,其中规定:师范学校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严格公民之训练,养成小学之健全师资。师范学校得附设师范科、幼稚师范科。师范学校修业年限3年,特别师范科修业年限1年,幼稚师范科修业2年或3年。师范学校由省或直辖市设立,称省立、市立师范学校,由县、市设立者称县立、市立师范学校,由两县以上联合设立者,称联立师范学校。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及停办,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呈请教育部备案。师范学校及其特别师范科、幼稚师范科的教学科目及课程标准、实习规程由教育部制定,所采用教科书,应采用教育部编辑或审定的。师范学校可设附属小学,附设幼稚师范科的,可附设幼稚园。师范学校设校长一人,总理校务,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推荐,由主管政府核准任用,师范学校教员由校长聘任,兼任教员不得超过总数的1/4。师范学校及其幼稚师范科的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初级中学毕业。特别师范科入学资格应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均需经入学考试及格。师范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实习完峻、成绩及格,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1933年3月18日,教育部又颁布了《师范学校规程》共16章138条,对师范学校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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