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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会法》颁布

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1年1月颁布了《教育会法》,共分7章38条,对教育会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教育会法》规定:教育会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研究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为目的。教育会为法人,其主要任务是:地方教育的研究设计及改进;增进人民生活知识的指导;地方教育的调查、统计及编纂;举办各种教育研究会、学术讲演会;向教育行政机关作建议并答复其咨询;处理教育行政机关委办事项等。教育会分省直辖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受教育厅、局及同级地方政府的监督。在一个区域内每级教育会只能设一个。《教育会法》还对各级教育会之设立、会员、职员、会议、解散及清算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31年9月15日,根据会法的规定,教育部又制定并颁布了《教育会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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