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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教育条款的颁布

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约法》的第47~48条是关于教育的法规。《约法》规定: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的根本原则;男女教育的机会一律平等;全国公私立教育机关一律受国家的监督,并负有推行国家所规定教育政策的义务;已经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应一律受义务教育;未受义务教育的成人,应一律受成年补习教育;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经费,保障依法独立的经费;国家应奖励和补助私立学校成绩优良者及华侨教育;学校教职员成绩优良且久于其职者,应予奖励;全国公私立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数额,以奖励品学兼优、无力升学的学生;国家应奖励及保障学术及技术研究与发明,保护及保存有关历史文化及艺术的古迹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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