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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暂行条例》公布

国民政府大学院于1928年2月18日颁布了《小学暂行条例》,分为8章29条。《条例》规定:小学教育应根据三民主义,按照儿童身心发展程序,培养国民基本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生活。小学修业年限为6年,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小学由市、县或市、县的教育分区设立,小学的设立、变更及停办,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必须转呈省、区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教学内容为三民主义、公民、国语、算术、历史、地理、卫生等十几个科目,高级小学还可以依据地方情形增加职业或其他学科。小学教学所用教科图书,必须采用中华民国大学院审定的图书。校长对学校的组织、行政全面负责,小学教员分为两类,即兼任教员和专任教员。儿童年满6岁入学,初级小学不收学费。此外,该条例还对校址、校舍、私立学校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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