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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学院设立

1927年10月国民政府仿效法国教育行政制度,设立了中华民国大学院,作为全国性的学术与教育机构,还撤消了教育部。按照1927年7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承国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事宜。大学院设院长一人,由蔡元培为首任院长,总理全院事务;副院长、秘书长各一人;参事、秘书若干人。大学院设有大学委员会,审议全国学术、教育一切重要事项。大学院开始设秘书处和教育行政处,后改设秘书、总务、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事业6个处,分别处理院务之事,办理各大学区之间的教育行政事宜。同时,还设有中央研究院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大学院实施一年多,由于国民党内部派系斗争,党阀擅权,因而大学院流弊丛生,引起了不满。1928年,国民政府改组后,于10月改大学院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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