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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学规程》颁布

1913年1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视学规程》,共17条。它规定:将全国划分为8个视学区;每区域派视学2人,视察该区域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视察分为定期视察和临时视察。视学由有荐任文官资格并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充任:毕业于国内外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者;任学务职1年以上者;曾任师范学校或中学校校长、教员3年以上者;曾任教育行政职务3年以上者。视察事项为教育行政、学校教育、学校经济、学校卫生、学务人员执务状况、社会教育及其实施、教育总长特命视察等事项;遇有与教育法令相抵触、与部议决定不符及学校教授管理不妥、社会教育设施不完善等,要向主管者表示意见,必要时可变更教授时间,测验学生成绩,调阅各种簿册。视学应切实调查,随时报告,至视察完毕,除面陈概要外,应递交年度总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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