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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癸丑学制”颁布施行

1912年7~8月教育部召开的临时教育会议讨论了学制改革,制定了一个新的学校系统。9月3日,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令》,又称作“壬子学制”。到1913年8月,又陆续颁布了各种学校规程,对新学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总合成一个更加完整的系统。因为这两年分别是农历壬子年和癸丑年,故又称“壬子-癸丑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分为三个系统: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普通教育分为三段四级。初等教育阶段又分为两级,初等小学4年,男女同校,为义务教育,毕业后可以进入高等小学或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3年,男女分校,毕业后可以进入中学或师范学校、中等实业学校。中等教育阶段设中学校,男女分校,学习4年,毕业后可以进入大学、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高等教育阶段设有大学本科3年或4年,预科3年;专门学校本科3年(医科4年),预科1年。儿童6岁入小学,23岁或24岁大学毕业,整个学制17年或18年。此外,下设蒙养院,上有大学院,年限不计。师范教育系统分为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两级。师范学校本科4年,预科1年。高等师范本科3年,预科1年。地位分别与中、高等教育阶段相当。实业学校分为甲、乙两种,均为3年毕业,有农业、工业、商业、商船各类,地位分别与初、中等阶段相当。另外,还有补习科、小学教员讲习所、专修科是上述各学校附设或特设学科,程度分别与高小、中等、高等教育阶段相当。

教育部自1912年9月至1913年8月颁布的各种学校令及学校规程,包括《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大学令》、《师范学校令》、《专门学校令》、《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师范学校规程》、《大学规程》、《中学校课程标准》、《实业学校令》、《实业学校规程》等等。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课程设置、学校设备、入学条件、教职员任用、经费及领导管理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小学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发育,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并授以生活所需的知识技能为宗旨。初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女子加设缝纫。高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本国历史、地理、理科、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男子加设农业,女子加设缝纫,并视地方条件加设英语或其他外国语。初等小学由城镇乡设立,经费由城镇乡和学校联合承担,高等小学一般为县立,经费由县支给。

中学以完成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取消了清末文实分科制度。中学课程为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乐歌、体操,女子加设家政、园艺、缝纫,外国语以英语为主,视地方条件可任意选择法、德、俄语中的一种。中学按经费来源,分省立、县立、私立三种。其设立、变更、废止,必须经过教育总长认可。中学教员必须经过检定委员会认为合格者方可充任。

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分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音乐、商船、外国语10类。学校分国立、公立、私立三种,国立者由教育部管辖,公、私立学校之设立、变更、废止,必须经过教育总长认可。

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各科再分若干门。预科分三部:第一部预科生入文、法、商三科;第二部预科生入理、工、农及医科的药物门;第三部预科生入医科的医学门。大学全校设校长一人,总辖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一人,主持一科事务;教员设教授、助教授,必要时延聘讲师。全校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教授若干为会员,校长自为议长,负责审议学科设置及废止、讲座种类、校内规则、大学院生成绩、授学位等事项;各科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为议长,负责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该科大学院生成绩、请授学位者合格与否等事项。

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教员为目的,女子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教员和蒙养院保姆为目的。学校分为省立、县立、私立三种。教员由检定委员会认为合格者担任。师范学校附设小学校、小学教员讲习科;女子师范学校除附设小学校外,并设蒙养院、保姆讲习所。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女子高等师范学校造就女子中学校、女子师范学校教员。高等师范为国立,经费由国库支给。所有师范生免交学费,毕业后有2~7年的服务期限。

实业学校以教授农工商必须之知识技能为目的。甲种实业学校实施完全之普通实业教育,由省设立,其设立、变更、废止须呈报教育总长;乙种实业学校实施简易之普通实业教育,由县及城镇乡或农工商会设立,其设立、变更、废止必须呈请省行政长官认可,转报教育总长。实业学校允许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学生须交纳学费。

“壬子-癸丑学制”实行了10年之久,其间虽小学校于1915年进行了一次改革,有关大学的规定在1917年也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无本质变化。它是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一个学制,为中国实施资产阶级学校体系奠定了牢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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