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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

1912年1月19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共11条。规定了小学、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课程及教学时数,开始了课程改革。《标准》规定:初等小学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游戏、体操,视地方情形加设图画、手工、唱歌一科或数科,女子加裁缝。高等小学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地理、历史、博物、理化、图画、手工、体操、游戏,视地方情形加设唱歌、外国语、农工商一科或数科,女子加设裁缝。中学校科目为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理化、图画、手工、音乐、体操,女子加设裁缝、家政。此文的颁布,以法令的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教育成果,保证了民国初年普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民国初期影响较大的教育文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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