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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女子学堂章程》颁行

1907年3月8日,学部奏兴女学,颁布《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和《女子小学堂章程》。《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包括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考录入学、编制设备、监督教习、管理员、教职义务等章。规定以养成女子小学堂教习、蒙养院保姆及有益家庭教育之贤母为办学宗旨,以“启发知识、保存礼教”为原则。规定每州县必设一所,分官立和民立,修业4年,招收15岁以上高小毕业生。课程为修身、教育、国文、历史、地理、算术、格致、图画、家事、裁缝、手艺、音乐、体操等。学堂重传统女德教育,严男女之辨。学堂附设小学堂及蒙养院一所,供师范生实习。《女子小学堂章程》含立学总义、学科程度、编制设备、教员管理员4章。首次允许各地单独设立小学堂,责成地方官管理、保护。规定女子小学堂的教育宗旨是“养成女子之德操与必须之知识技能并留意使身体发育”。学堂分初等、高等两级,修业均为4年。初等小学堂收7~10岁女童,课程包括修身、国文、算术、中国历史、地理、格致、图画、女红、体操,音乐为随意科。规定堂长、教习一律以女子充任,男性职员必须人品端正、留心学务、年龄50岁以上。禁止缠足,重视传统女德教育,不设读经、讲经课。以上两个女子学堂章程均于1912年“壬子-癸丑学制”颁布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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