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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产兴学

戊戌变法以后,全国各地兴办大批学堂,但因缺乏资金,多有改寺院为校舍,并且没收寺院雄厚的资产作为办学经费,或者把寺、观的7/10改为学堂,剩下的3/10保留给佛、道。这触动了僧界利益,引起他们的广泛抗议,并且以僧众人才缺乏,致使佛法衰微为理由,兴办各类寺立学校以便保护寺产。1906年清政府准许设立寺立学校,同时规定佛学必须在传授经典之外,教授普通教育,使争端稍有缓解。辛亥革命后,各地攘夺寺产再度出现,释敬安领江浙各寺代表两次向中央政府请愿未果,愤极而死,引起广泛震动。1915年10月,内务部颁布《管理寺庙条例》,规定各寺庙自立学校,在传授经典外,加以普通教育,并报地方官立案。从而使争端再度缓解。此后兴办的寺立学校僧俗兼收,并仿照世俗学校办学,加入普通教育的内容,开创了近代的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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