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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修正案通过

1791年12月,作为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的联邦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生效。它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言论和新闻出版的自由,以及集会、向政府请愿、携带武器、由陪审团进行审理和享有其他法律程序保障的权利。其中,“第十修正案”确认“凡是未经宪法规定授予合众国行使,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这一修正案确立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不曾提及教育问题,这样,根据“第十修正案”,既未赋予联邦而又未限制由州兴办的教育事业,从此兴办教育便属于各州的职权,由各州管理,联邦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权限仅限于提供财政资助或赠予土地作为建校兴学的基金。教育领导管理的分权体制由此正式确立,最终导致美国形成各州自成系统的公立教育制度。这个富于适应性和灵活性的体制为以后美国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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