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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选修制倡始

1779年,美国杰出的政治家、《独立宣言》的撰写者、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的提议者、弗吉尼亚大学之父托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在《修订威廉-玛丽学院章程》的提案中提出改造威廉-玛丽学院的计划,其中已有选修制的建议,鼓励学生选习适合自己需要的学科。这在美国教育史上是第一次,但该提案未获通过。1819年,杰弗逊的密友乔治·梯克诺(George Ticknor)在哈佛学院积极推行课程选修制度,但遭到传统保守势力的反对。保守派认为学生的智力不够成熟,不能实行选修制。因此,梯克诺的倡议也未能实现。直到1825年,弗吉尼亚大学首次实行选课制,允许学生自由选修课程(在8门指定课中选修)。这一改革遭到传统势力的强烈反对。1828年《耶鲁报告书》使反对达到了高峰。许多高校步耶鲁大学后尘,另一些大学坚持选修制,更多的则采取二者不悖的“平行课程”。19世纪中期,布朗大学校长维兰(Francis WayLand)和密歇根大学校长塔潘(Henry P.Tappan)极力推行选修制。19世纪末,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要求高等学校更新和扩大课程范围,这为选修制的推行提供了客观基础。在推行选修制方面,哈佛大学起到了先锋作用,在艾略特(Charles W.Eliot)校长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选修制在哈佛大学得以确立并推广到其他学校。到1893年,就连反对最强烈的耶鲁大学也全部取消了三、四年级的必修课,并从二年级开始采用选课制。

选修制在美国高校中的确立,大大改变了美国高等学校的面貌,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打破了传统的教学组织,使新学科和实用学科进入高校,使教学活动更具弹性化、个性化,适应了多种多样的社会需求和学生个体的需求,有利于各种类型、层次的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大学教师创造力的发挥,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

至1899年,学院入学条件十三人委员会宣布承认中等学校课程的选修制,不过规定了若干必修课程。这样,到了20世纪,选修制在美国中等学校中亦得到了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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