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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州颁布1880年《公共教育法》

1879年11月12日,帕克斯提出“公共教育法议案”,议案在1880年2月25日的立法委员会上以42票对6票获得通过,1880年6月16日正式成为法律条文。《公共教育法》提出在新南威尔士州实施“免费、义务和世俗教育”。实际上,新南威尔士州的教育并不是免费的,每个学生每星期最少要缴费1先令;但教育是义务的,只不过执行的不严格,6~14岁的儿童均要入学,或者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就学时间一般为每半年120天,学生至少在校70天,因此有一半的时间在校上学就被认为是实行了义务教育;教育不完全是世俗的,教师应实施非教派教育,但传教士可在上学时间内实施宗教教育,惟一能体现教育的世俗性的是,自1882年12月31日起,取消政府对教会学校的财政资助。该法案还要求建立教育部,由一名部长负责;降低了公立学校在校人数的标准,至少有20名学生就可办一所公立学校;课程中新开设一门历史课;政府可以建立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学校采取优等公立学校、男子中学、女子中学三种形式。

1880年《公共教育法》的颁布,对新南威尔士的自由、民主原则起到了以下的作用:①促进教会与政府在教育上的分离。②成立州立小学,最初招收下等阶层的儿童,最终发展成招收各阶层儿童的学校。③建立优等公立学校和州立中学,推进了中等教育。优等公立学校为所有城乡男孩和女孩提供受中等教育的机会。④实施义务教育,禁止工厂、商店和农场雇用童工,推动了《工厂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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