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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大利亚州教育法颁布

1875年南澳大利亚州颁布了新的教育法。教育法规定:取消中央教育委员会,建立由主席和5名成员组成的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建立、维持“公立学校”(public schools);实行义务教育,7~13岁的儿童每半年必须接受70天的学校教育。但对儿童的入学要求很宽松,儿童可以不接受一定限度的学校教育,并鼓励儿童参加劳动,特别是农忙季节;儿童每星期收6先令学费(7岁以下的儿童收4先令学费);允许教师在学校正式开始授业前带领儿童阅读《圣经》。南澳大利亚州教育改革的道路和维多利亚州是不同的。当时该州的州立学校由一个委员会管辖,而不是教育部;同时还要征收学费;另外,还允许读一定的《圣经》。1876年,南澳大利亚殖民区采纳了维多利亚州和英格兰实施的绩效工资制,并对教育法作了部分修改,最后于1878年,建立了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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