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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州颁布《公立学校法》

由亨利·帕克斯(Henry Parkes)提议,1866年12月通过的《公立学校法》取消了新南威尔士州的两个教育委员会,代之以一个教育委员会,新教育委员会的秘书长是威廉姆·威尔金斯(William Wilkins)。国民学校被称之为“公立学校”,政府资助的教会学校则成为“认证教会学校”。法案禁止学校在邻近地区内竞争,并加大新的教会学校建立的难度。除了各教派的宗教教义讲授以外,在几乎所有的事务上,教育委员会管辖下的教会学校同公立学校没有什么区别。法案在整个新南威尔士引进了一个有效的基础教育制度,使得公立学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成为可能。新南威尔士在东部殖民地中是最后一个用单一委员会取代两个相互竞争的委员会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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