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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学校天主教宗教课的决定颁布

普鲁士政府同天主教教会从文化与教会角度不断进行抗争,1873年5月,文化部长法尔克在普鲁士议会上颁布“五月法令”,明确表示了对天主教徒的承认与尊重,标志着天主教在当时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因此1876年颁布了在国民学校进行天主教宗教课的决定。该决定对天主教宗教课的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执教人员的条件作出规定。决定指出,计划中的宗教课由政府认可的机构来执行,教授该课的教师应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在那些多种宗教信仰的地区,如果没有天主教教师,该课可以让符合一定条件的神职人员来担任。决定还指出,宗教协会中被认可的神父或神职人员有权随堂听宗教课,以证明这类课程的价值,检验教师讲课的正确性,考察学生的接收与理解情况,对该课程提出意见并向政府机构提出相应的建议,监督天主教宗教课的实施。决定进一步指出,不允许无故阻碍计划内课程的实施,应定期检查天主教宗教课运行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学校管理机构不应拒绝由于天主教宗教课而需使用学校场地的要求。但是法尔克提出的“五月法令”受到普鲁士政府的反对。1886年起,该法中的一些重要决定被废除或软化,由此,在国民学校进行天主教宗教课的思想也受到一定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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