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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国民学校条例颁布

1854年10月,普鲁士政府就国民学校的管理、学校的行政以及教师的监督等方面颁布相应的条例。条例首先提出,学校的外部机制要与实际生活及其需求相联系,学校在坚守其目标前提下应接纳其他合理的建议,在设计教学时间与假期长短时应适当考虑地区或特殊需求等情况,对此,地方政府与教会起着重要作用。有关条例进一步指出,学校的内部事务正发生着转折,那种以抽象概念为基础的人的教育已被证明是无效甚至有害的,学校教育不是教育的终止,它不仅要传授抽象体系或科学思想,而且应传授宗教、家庭、职业中所需的具体知识,并为今后的生活作准备。它明确规定在国民学校中必须加强宗教教学,要求学生背诵大量赞美歌和教义问答。条例规定,为克服单纯的抽象思维能力的训练,应为学生提供合理的材料,以培养他们的自强精神与独立能力。条例最后对教师作出相应的规定,指出教师的首要任务是向学生灌输对皇室的爱戴,督促学生祈祷与表达对上帝的忠诚。条例对师范学校的培养方向和学习内容也作了严格限制,规定对未来教师只能给以最起码的知识,禁止使用那些能发人深省的课外读物,取缔任何带有启发性的教学方法。这些条例使德国教育更加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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