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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民法规定把学校作为国家机关

1787年,普鲁士正式成立了高级学校委员会,从此,学校由国家管理起来,并且还在政府设立专管中高等教育的领导机构。1794年普鲁士颁布民法,其中的学校教育条款明确规定,各级学校均系国家机构,管理和教育青年是学校的职责,学校要教给学生实际有用的知识;学校的设立必须经国家允许;所有公立学校都要受政府的监督,政府随时可派人对学校进行视察、督导。根据民法规定,那些仍由教会办理、管辖的学校,以及那些由政府和教会共同管辖的学校,也得按照国家既定的立法行事,如遇有某种争论,决定权在政府。虽然,普鲁士民法并非专门的教育法规,但对教育来说,这一法规却是非常重要的。在德国,一般把这部民法视为普鲁士世俗教育的“大宪章”。这充分说明该法对德国教育向世俗化发展所起的作用,也表明到18世纪末德国的学校教育向世俗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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