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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伯莱法》颁布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1881年和1882年制定的义务教育制度,费里的继任勒内·戈伯莱(René Goblet,1828~1905)主持起草了初等教育组织机构法案,于1886年10月30日得到议会批准,称《戈伯莱法》。《戈伯莱法》是第三共和国前期最重要的教育法之一,它确立了法国初等教育的组织结构、教师的世俗化、国家与地方对教育的管理与监督,以及有关私立学校的若干规定等。根据《戈伯莱法》的规定,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四类:①幼儿学校和幼儿班。②初级小学。③高级小学、初级小学附属高级班或称高小补习班。④学徒手工学校。按水平划分,可分成三级。第一级是幼儿学校,招收2~6岁的幼儿,学习内容有体育活动、游戏以及伴有动作的唱歌。第二级是初级小学,招收6~13岁的儿童,设有法语、算术、地理、历史、自然、道德与公民教育、农业常识、手工、图画、体育、唱歌等课程。第三级的学校包含三种:①高级小学,三年制,设有农、工、商三科,教学内容有法语、几何及应用、绘图与测量、自然科学、物理、法国史、法国地理、唱歌等,毕业后主要进入各种职业学校。据1889~1899年统计,高级小学毕业生进入农、工、商三科学校的人数比例分别为10%、29%和20%。②高小补习班,一年制,学习高于初小程度的知识和手工技术,主要为直接就业作准备。③学徒手工学校,主要学习职业技术课程,准备就业。初等学校这种分类的做法,实际上是法国普通教育双轨制学校制度的开始。一类是高级小学和补习班实施的平民教育,另一类是市立中学和国立中学为资产阶级子女实施的教育。关于教师世俗化方面,该法规定各级公立学校一律由世俗教师任教,教会教士不得在任何世俗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活动;所有男子教会学校5年内由公立世俗学校代替,女子教会学校也要逐步由世俗学校取代;此后,公立小学教师一律由各省省长经教育部长授权、征求学区督学意见后任命。几年后,国家规定公立小学教师一律转为国家公职人员,领取国家工资。《戈伯莱法》还规定,所有私立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学,道德品质不良者不得任教,更不能担任校长职位;私立学校教师必须具备《费里法》所规定的任教条件。新开办的高级小学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证书,并得到所在市镇行政长官的批准。国家有权对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实行监督和检查;私立小学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及道义。地方教育管理机构以省为单位成立教育委员会,其成员包括省长、学区督学、4名选举产生的省议员以及师范学校校长和2名小学教师代表,以保证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监督。《戈伯莱法》的颁布,为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育制度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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