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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埃教育法》颁布

1793年12月8日,布吉埃(Bouquier)以公共教育委员会的名义,向国民公会提出一份公共教育计划。经修改后,该计划于12月19日由国民公会以法律形式颁布。布吉埃在计划中提出,作为自由的国家,它“不需要一个思辨的学者集团”,因此,应当废除旧式的学院式团体、科学团体、教学等级这一套观念。共和国需要的是“能发挥作用的、充满活力的、健壮而勤劳的人,深知其权利和义务的人”。该法律规定,所有6~8岁的男女儿童都必须上学,接受免费教育,否则对家长要给予处罚。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包括宪法和“人权宣言”,以及国民公会规定的书籍。学校的教学应接受市镇当局、学生家长和全体公民的监督。《布吉埃教育法》第一次出现了“自由教育”的提法。该法宣布,所有公民,凡具备公民责任感和道德品行良好者证明的,在向地方行政当局提出申请,呈述本人的办学宗旨、课程开设计划,以及所具备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等)后,经批准后可开办学校。这一规定是对以往教会专制教育的直接打击。但是,自由教育这个原则在第二帝国时期被保守派所利用,被用来作为恢复教会学校,进而控制世俗教育的手段,使世俗教育的发展严重受阻。同时,在《布吉埃教育法》中,人们不难发现它已提出了第三共和国费里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如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教育的世俗化等。但是,总的来说,《布吉埃教育法》同这一时期其他教育改革法案一样,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法令只是部分得到实施。原计划开办23000所学校,结果只开办了约7000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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