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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拉各斯殖民地教育法规颁布

1886年拉各斯殖民地从黄金海岸殖民地分离出来,使拉各斯殖民地得到了修改1882年条例、建立新的殖民地教育体系的机会。1886年起草了新的教育法规送交英国殖民大臣,在1887年附加修正案后成为法律,1888年生效。

法规规定建立拉各斯殖民地的教育理事会,由总督、立法会议成员、督学以及4名提名成员组成。1888年2月建立的新理事会包括总督、殖民地法官、殖民秘书、皇家律师、财政部长、殖民地立法会全体成员,以及4名由总督提名的传教团积极从事教育的代表。

法规将各级学校确定为婴幼、初等、中等、工艺劳技四类学校。婴幼学校设二级;初等学校为七级,其最后三级与中等学校的前三级相等。中等学校的三级与初等学校的后三级实际构成了完整的中学。

法规就资助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它专门规定了提供一年10英镑的奖学金资助上中学的穷困儿童。该法规设立了助理督学,实际上起着理事会秘书的作用。法规提高了对学校的资助款比率,特别是对工艺劳技学校按及格率资助的比率达到了普通中等学校的4倍,以便促进此类教育,满足其需要的设备费用。法规还规定聘用教师的学校必须向教师支付固定数额的工资,否则不能申请资助。

法规除了规定教师的工资以外,还规定了教师的某些职责,特别是要求改善教师的资质状况。它将教师分为四个等级——教师、助理教师、小教师、导生。受资助学校的骨干教师必须经教育部确定胜任方可任职,因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知识量要远远超过学生,二是要改进教学方法。教师需要进行各种考试,以增加知识,提高等级。

该法规在教育史上首次确定了教师“固定工资额”的原则。它还以资助款迫使传教团接受了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使得政府以补充的方式逐渐造成了一个职业教师群体,担任教师的人不必再进入牧师队伍,开始了教师与牧师分离的过程。这改变了该法规实施前教师大多是由初中和高中男生担任,接受的主要是宗教、传教和道德教育的状况。但教师的考试负担太重,工作负担与工资也极不相称;教师资格主要通过在职教学传授和资格考试的方式来进行,因此也没有真正消除使用不合格教师的情况;按成绩付工资的原则是合理的,但政府实际上没有相应增加拨款;它强调及格率造成了教师偏重于某一课程而忽视其余的课程。尽管1887年法规的主要改造对象是教会教育,但教会对它的态度褒贬不一;它造成的政府与教会教育的关系主要还是一种财政关系。

1887年法规以后被一系列法规修正了。1892年担任督学的亨利·卡尔在1897年正式受托制定了修正案,以修改1887年法规和与之没有实质性变化的1891年法规。由此形成的1898年法规条例,包括使用地方语言作为教学语言,采取了实际上的双教学语言的政策;以确定每学日最低世俗教育学时和最低出勤率的方式,来改善出勤率状况并保证教学质量;同时还规定学生如果要参加考试,必须在该考试前的12周内出勤30天以上,以此来控制学生频繁转学的问题。最重要的是1898年法规条例规定了学校教师的最低数量:每个有资质证书的教师教50名学生,每个助理教师教30名学生,每个小教师教20名学生,这改变了过去不论教师资质和能力如何都可以教任意数量的学生的状况。它弥补了按成绩付工资制度按照年考试及格率计算资助款额的缺陷,强调了平均出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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